第1条 - 适用范围

01.01.

本设施和住宿旅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契约及与此相关之契约,依照本条约之规定事项,至于本条约无规定之事项,依照法令或一般确定的习惯。

01.02.

本设施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按照特约时,不受限于前项之规定,该特约优先适用。

第2条 - 住宿契约之申请

02.01.

欲向本设施申请住宿契约者,请向本设施声明以下事项:
(1) 住宿者姓名
(2) 住宿日期及预定抵达时间
(3) 住宿费用(原则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用。)
(4) 其他本设施认为必须之事项

02.02.

住宿旅客于住宿期间内超过第2款之住宿日期,声请继续住宿时,本设施以其声请的时间点,作为住宿旅客申请了新的住宿契约处理。

第3条 - 住宿契约之成立

03.01.

住宿契约于本设施承诺前条之申请时成立。但证明本设施没有承诺时,不在此限。

03.02.

住宿契约依照前项之规定成立时,以住宿期间(超过3天者以3天计算)的基本住宿费为限,在本设施指定的日期之前,支付本设施规定的申请费。

03.03.

申请费先抵扣住宿旅客最后该支付的住宿费用,发生适用于第6条及第18条之规定的情况时,按照违约金、赔偿金的优先顺位抵扣,如有残额,于按照第12条之规定支付费用时返还。

03.04.

住宿旅客未按第2项之规定于本设施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请费时,住宿契约失去其効力。但仅限于指定申请费的支付日期时,本设施告知住宿旅客该意旨。

第4条 - 不需要支付申请费的特约

04.01.

尽管有前条第2项之规,本设施有时接受特约,不需要在契约成立后支付该项的申请费。

04.02.

承诺住宿契约之申请时,本设施没有要求支付第2项之申请费及没有指定该申请费之支付日期时,当作接受前项之特约处理。

第5条 - 拒绝签订住宿契约

05.01

本设施在以下情况下,有时不接受住宿契约之签订。
(1) 住宿之申请不依照本条约时。
(2) 客满而没有空房间时。
(3) 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,有违反法令规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之虞时。
(4) 欲住宿者符合以下(a)至(c)的情况时。
 (a) 《防止暴力团成员不法行为等的法律》(1991年法律第77号)第2条第2款规定的暴力团(下称「暴力团」。)、该条第2条第6款规定的暴力团成员(下称「暴力团成员」。)、暴力团准构成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
 (b)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操纵的法人及其他团体
 (c)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成员条件的法人
(5) 欲住宿者做出了给其他住宿旅客带来麻烦的言行时。
(6) 欲住宿者明显带有传染病时。
(7) 在住宿方面进行暴力性要求,或者要求本设施负担超出住宿的合理范围时。
(8) 因天灾、设施故障、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,导致无法住宿时。

第6条 - 住宿旅客的契约解除权

06.01.

住宿旅客向本设施声请,得解除住宿契约。

06.02.

本设施依该归责于住宿旅客之事由,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约时(本设施依第3条第2项之规定,指定申请费之支付日期,要求该支付的情况下,住宿旅客在该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约除外。),依照附表1掲示之内容,收取违约金。但如本设施接受第4条第1项之特约,则仅限于接受该特约时,本设施针对住宿旅客于解除住宿契约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,告知住宿旅客。

附表1

入住前违约金
45天或以上20% (订金)
44天或以内100% (全额)

06.03.

住宿旅客没有连络,且在住宿日当天下午 9点仍未抵达时,本设施有时会视住宿旅客解除该住宿契约处理。

第7条 - 本设施的契约解除权

07.01.

本设施在以下的情况,有时会解除住宿契约。
(1) 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有违反法令规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之虞,或经确认做了该行为时。
(2) 住宿旅客符合以下(a)至(c)的情况时。
 (a) 暴力团、暴力团成员、暴力团准构成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
 (b)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操纵的法人及其他团体
 (c)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成员条件的法人
(3) 住宿旅客做出了给其他住宿旅客带来麻烦的言行时。
(4) 住宿旅客明显带有传染病时。
(5) 在住宿方面进行暴力性要求,或者要求本设施负担超出住宿的合理范围时。
(6)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之事由,导致无法住宿时。
(7) 在室内抽烟、对消防设备等恶作剧,不遵从其他本设施规定的使用规则之禁止事项(仅限于预范火灾上必须之事项。)时。

07.02.

本设施基于前项之规定解除住宿契约时,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务等之费用。

第8条 - 住宿之登记

08.01.

住宿旅客于住宿日当天,需登记以下事项。
(1) 住宿旅客的姓名、年龄、性别、住址及职业
(2) 若非日本籍、或居住于日本的旅客,则登记国籍、护照号码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
(3) 退房日及预定退房时间
(4) 其他本设施认为必须之事项

08.02.

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能够代替货币之方法支付第12条之费用时,请事先于前项登记时出示。

第9条 - 客房的使用时间

09.01.

住宿旅客能够使用本设施的客房之时间为下午 3点至隔天早上 10点为止。但连续住宿的情况下,除了抵达日及退房日之外,得全天使用。

09.02.

尽管有前项之规定,本设施有时接受该项规定之时间外的客房使用。以下情况收取追加费用。

(1) 超过3小时以内,收取房间费用的3分之1
(2) 超过6小时以内,收取房间费用的2分之1
(3) 超过6小时以上,收取房间费用的全额

09.03.

前项之相当于房间费用的金额为基本住宿费用的70%。

第10条 - 使用规则之遵守

10.01.

住宿旅客于本设施内,需遵照本设施规定并揭示于设施内的使用规则。

第11条 - 营业时间

11.01.

本设施的主要设施等之营业时间如下,其他设施等之详细营业时间于客房内的服务目录中介绍。

(1) 柜台・出纳等的服务时间:
 (a) 门禁:无
 (b) 柜台服务:08:00 - 10:00 / 15:00 - 19:00

(2) 餐饮等(设施)服务时间:

 (a) 早餐:无
 (b) 午餐:无
 (c) 晚餐:无

11.02.

前项的时间在不得已的情况下,有时会临时变更。该情况下,会以适当的方式通知。

第12条 - 费用的支付

12.01.

本网站掲示住宿者该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内容。

12.02.

以货币或本设施认同的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方式,在本设施请求付款时,于柜台支付前项的住宿费用等。

12.03.

本设施依照约定提供住宿旅客客房,即使住宿旅客无端不住宿,仍要收取住宿费用。

第13条 - 本设施的责任

13.01.

本设施在履行住宿契约及其相关的契约,或因不履行这些契约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损害时,赔偿其损害。但因非该归责于本设施之事由时,不在此限。

13.02.

本设施为了因应火灾等意外发生的情况,投保了旅馆赔偿责任险。

第14条 - 无法按照契约提供客房时的处置

14.01.

本设施无法按照契约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时,经住宿旅客的同意,尽可能按照同样的条件,和其他住宿设施交涉。

14.02.

尽管有前项之规定,本设施无法和其他住宿设施交涉时,将支付住宿旅客对等的补偿金,其补偿充当损害赔偿额。但对于无法提供客房之事由并不归责于本设施之情况,将不支付补偿金。

第15条 - 寄托物等的处置

15.01.

住宿旅客寄放于柜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,产生遗失、毁损等损害时,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之外,本设施将赔偿其损害。但现金及贵重物品在本设施寻求明白告知其种类及价格的情况下,但住宿旅客不为之时,本设施赔偿其损害的上限为 25,000日元。

15.02.

住宿旅客带进本设施内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没有寄放在柜台,因本设施的故意或过失,产生遗失、毁损等损害时,本设施将赔偿其损害。但住宿旅客没有事先明白告知种类及价格,除了本设施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之外,本设施赔偿其损害的上限为 25,000日元。

第16条 - 住宿旅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之保管

16.01.

住宿旅客的随身行李在住宿之前抵达本设施的情况下,仅限事先经由本设施同意,负责保管之行李,将于住宿旅客在柜台办理住房手续时交付。

16.02.

住宿旅客在退房之后,住宿旅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放在本设施忘了带走的情况下,确定其持有者时,本设施会跟该持有者连络,并且寻求其指示。但没有持有者的指示或持有者不明确时,将于包含发现日在内保管七天后,交给最近的警察署。

16.03.

关于前2项的情况下,住宿旅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之保管,本设施的责任为第1项的情况下,以前条第1项之规定为准,为前项的情况下,以该条第2项之规定为准。

第17条 - 停车的责任

17.01.

住宿旅客使用本设施停车场的情况下,不论旅客是否有寄放车辆钥匙,本设施只出借车位,不负车辆之管理责任。但在管理停车场,因本设施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,将负责其赔偿。

第18条 - 住宿旅客的责任

18.01.

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过失,使本设施蒙受损害时,该住宿旅客对本设施赔偿其损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