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條 - 適用範圍

01.01.

本設施和住宿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之契約,依照本條約之規定事項,至於本條約無規定之事項,依照法令或一般確定的習慣。

01.02.

本設施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按照特約時,不受限於前項之規定,該特約優先適用。

第2條 - 住宿契約之申請

02.01.

欲向本設施申請住宿契約者,請向本設施聲明以下事項:
(1) 住宿者姓名
(2)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
(3) 住宿費用(原則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用。)
(4) 其他本設施認為必須之事項

02.02.

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內超過第2款之住宿日期,聲請繼續住宿時,本設施以其聲請的時間點,作為住宿旅客申請了新的住宿契約處理。

第3條 - 住宿契約之成立

03.01.

住宿契約於本設施承諾前條之申請時成立。但證明本設施沒有承諾時,不在此限。

03.02.

住宿契約依照前項之規定成立時,以住宿期間(超過3天者以3天計算)的基本住宿費為限,在本設施指定的日期之前,支付本設施規定的申請費。

03.03.

申請費先抵扣住宿旅客最後該支付的住宿費用,發生適用於第6條及第18條之規定的情況時,按照違約金、賠償金的優先順位抵扣,如有殘額,於按照第12條之規定支付費用時返還。

03.04.

住宿旅客未按第2項之規定於本設施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請費時,住宿契約失去其効力。但僅限於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,本設施告知住宿旅客該意旨。

第4條 - 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約

04.01.

儘管有前條第2項之規,本設施有時接受特約,不需要在契約成立後支付該項的申請費。

04.02.

承諾住宿契約之申請時,本設施沒有要求支付第2項之申請費及沒有指定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時,當作接受前項之特約處理。

第5條 -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

05.01

本設施在以下情況下,有時不接受住宿契約之簽訂。
(1) 住宿之申請不依照本條約時。
(2) 客滿而沒有空房間時。
(3) 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,有違反法令規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時。
(4) 欲住宿者符合以下(a)至(c)的情況時。
 (a) 《防止暴力團成員不法行為等的法律》(1991年法律第77號)第2條第2款規定的暴力團(下稱「暴力團」。)、該條第2條第6款規定的暴力團成員(下稱「暴力團成員」。)、暴力團准構成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
 (b)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
 (c)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
(5) 欲住宿者做出了給其他住宿旅客帶來麻煩的言行時。
(6) 欲住宿者明顯帶有傳染病時。
(7) 在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,或者要求本設施負擔超出住宿的合理範圍時。
(8) 因天災、設施故障、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,導致無法住宿時。

第6條 - 住宿旅客的契約解除權

06.01.

住宿旅客向本設施聲請,得解除住宿契約。

06.02.

本設施依該歸責於住宿旅客之事由,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(本設施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,指定申請費之支付日期,要求該支付的情況下,住宿旅客在該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除外。),依照附表1掲示之內容,收取違約金。但如本設施接受第4條第1項之特約,則僅限於接受該特約時,本設施針對住宿旅客於解除住宿契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,告知住宿旅客。

附表1

入住前違約金
45天或以上20% (訂金)
44天或以內100% (全額)

06.03.

住宿旅客沒有連絡,且在住宿日當天下午 9點仍未抵達時,本設施有時會視住宿旅客解除該住宿契約處理。

第7條 - 本設施的契約解除權

07.01.

本設施在以下的情況,有時會解除住宿契約。
(1) 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,或經確認做了該行為時。
(2) 住宿旅客符合以下(a)至(c)的情況時。
 (a) 暴力團、暴力團成員、暴力團准構成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
 (b)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
 (c)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
(3) 住宿旅客做出了給其他住宿旅客帶來麻煩的言行時。
(4) 住宿旅客明顯帶有傳染病時。
(5) 在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,或者要求本設施負擔超出住宿的合理範圍時。
(6)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,導致無法住宿時。
(7) 在室內抽菸、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,不遵從其他本設施規定的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(僅限於預範火災上必須之事項。)時。

07.02.

本設施基於前項之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,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務等之費用。

第8條 - 住宿之登記

08.01.

住宿旅客於住宿日當天,需登記以下事項。
(1) 住宿旅客的姓名、年齡、性別、住址及職業
(2) 若非日本籍、或居住於日本的旅客,則登記國籍、護照號碼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
(3) 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間
(4) 其他本設施認為必須之事項

08.02.

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能夠代替貨幣之方法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,請事先於前項登記時出示。

第9條 - 客房的使用時間

09.01.

住宿旅客能夠使用本設施的客房之時間為下午 3點至隔天早上 10點為止。但連續住宿的情況下,除了抵達日及退房日之外,得全天使用。

09.02.

儘管有前項之規定,本設施有時接受該項規定之時間外的客房使用。以下情況收取追加費用。

(1) 超過3小時以內,收取房間費用的3分之1
(2) 超過6小時以內,收取房間費用的2分之1
(3) 超過6小時以上,收取房間費用的全額

09.03.

前項之相當於房間費用的金額為基本住宿費用的70%。

第10條 - 使用規則之遵守

10.01.

住宿旅客於本設施内,需遵照本設施規定並揭示於設施内的使用規則。

第11條 - 營業時間

11.01.

本設施的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如下,其他設施等之詳細營業時間於客房内的服務目錄中介紹。

(1) 櫃檯・出納等的服務時間:
 (a) 門禁:無
 (b) 櫃檯服務:08:00 - 10:00 / 15:00 - 19:00

(2) 餐飲等(設施)服務時間:

 (a) 早餐:無
 (b) 午餐:無
 (c) 晚餐:無

11.02.

前項的時間在不得已的情況下,有時會臨時變更。該情況下,會以適當的方式通知。

第12條 - 費用的支付

12.01.

本網站掲示住宿者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內容。

12.02.

以貨幣或本設施認同的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方式,在本設施請求付款時,於櫃檯支付前項的住宿費用等。

12.03.

本設施依照約定提供住宿旅客客房,即使住宿旅客無端不住宿,仍要收取住宿費用。

第13條 - 本設施的責任

13.01.

本設施在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的契約,或因不履行這些契約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害時,賠償其損害。但因非該歸責於本設施之事由時,不在此限。

13.02.

本設施為了因應火災等意外發生的情況,投保了旅館賠償責任險。

第14條 - 無法按照契約提供客房時的處置

14.01.

本設施無法按照契約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時,經住宿旅客的同意,盡可能按照同樣的條件,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。

14.02.

儘管有前項之規定,本設施無法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時,將支付住宿旅客對等的補償金,其補償充當損害賠償額。但對於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並不歸責於本設施之情況,將不支付補償金。

第15條 - 寄託物等的處置

15.01.

住宿旅客寄放於櫃檯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,產生遺失、毀損等損害時,除了不可抗力的情況之外,本設施將賠償其損害。但現金及貴重物品在本設施尋求明白告知其種類及價格的情況下,但住宿旅客不為之時,本設施賠償其損害的上限為 25,000日元。

15.02.

住宿旅客帶進本設施内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沒有寄放在櫃檯,因本設施的故意或過失,產生遺失、毀損等損害時,本設施將賠償其損害。但住宿旅客沒有事先明白告知種類及價格,除了本設施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之外,本設施賠償其損害的上限為 25,000日元。

第16條 -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

16.01.

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在住宿之前抵達本設施的情況下,僅限事先經由本設施同意,負責保管之行李,將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住房手續時交付。

16.02.

住宿旅客在退房之後,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放在本設施忘了帶走的情況下,確定其持有者時,本設施會跟該持有者連絡,並且尋求其指示。但沒有持有者的指示或持有者不明確時,將於包含發現日在內保管七天後,交給最近的警察署。

16.03.

關於前2項的情況下,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,本設施的責任為第1項的情況下,以前條第1項之規定為準,為前項的情況下,以該條第2項之規定為準。

第17條 - 停車的責任

17.01.

住宿旅客使用本設施停車場的情況下,不論旅客是否有寄放車輛鑰匙,本設施只出借車位,不負車輛之管理責任。但在管理停車場,因本設施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,將負責其賠償。

第18條 - 住宿旅客的責任

18.01.

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,使本設施蒙受損害時,該住宿旅客對本設施賠償其損害。